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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12:0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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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提高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成果,优化人居生活环境和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城、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县城和镇村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以及省、市爱卫部门颁发的《省、市级卫生镇村标准》,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活动,自觉接受卫生检查与考核监督。
  第四条 实行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命名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卫生县城每县奖励500万元,国家卫生镇每镇奖励50万元,国家卫生村每村奖励5万元;省级卫生镇每镇奖励10万元,省级卫生村每村奖励3万元;市级卫生镇和市级卫生村予以通报表彰。
  第五条 市爱卫办采取随机巡查抽检的形式,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区镇村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列入当年卫生创建工作重点镇村的,按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卫生创建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制,市爱卫办择其优秀者列入重点镇村进行针对性指导。申报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有相关管理办法者从其规定。一般应经过申报、推荐、调研、技术考核、验收命名等环节。其中省、市级调研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若干次,直至达标考核验收命名为止。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的命名权限分属全国爱卫会,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爱卫会)。
  第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的调研、考核、验收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由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抽调。检查标准按《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以及省、市爱卫部门颁发的《省、市级卫生镇村标准》执行。具体点位随机抽取。
  第八条 各县区、各镇村要加强对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自查评比,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及检查结果应分级归档备案。
  第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和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宝鸡市县区和市级部门环境卫生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纳入市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市、区爱卫办对城乡环境卫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卫生先进单位,根据命名权限,依据存在问题的大小,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按有关程序进行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附:《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p1)
http://www.circ.gov.cn/policy/Doc1.doc
附:《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p2)
http://www.circ.gov.cn/policy/Doc2.doc